(岩委发〔2019〕4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激活民营经济活力,推进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 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针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1.支持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支持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30 万元、100 万元。支持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对新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企业,在省里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省级补助金额的 20%配套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万元。鼓励民营企业兴办新型研发机构,对初创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每年度按非财政资金购入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经费 12.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的后补助。
2.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市新一轮技改行动,鼓励民营企业谋划、落地和开工建设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补短板项目以及新兴产业项目,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五个一批”项目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民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予以重点扶持。支持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5 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并购重组,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做大做强,对实施承债式兼并工业企业的市内兼并企业,并购资金超过1000 万元的,按并购额的 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
3. 支持民营企业数字化转型。鼓励民营企业广泛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数字化装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对首次获省级、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支持民营企业“上云上平台”,对购买云服务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 50% 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深化互联网与先进制造业融合,对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应用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4.引导企业发展绿色经济。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制造工程,支持节能技改。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 3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 3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 万元;对首次列入市级绿色制造体系的企业(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家经营管理能力,每年组织 1-2 批市内企业家参加国内知名大学综合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依托龙岩“闽西文化大讲坛”等平台,邀请国内外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开展企业文化、管理创新、科技创新等专题讲座。每年安排 200 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精细管理培训和高级经营管理者提升培训。
6.鼓励民营企业品牌建设。深入实施以争创中国质量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驰名商标、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标准贡献奖、地理标志产品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加快形成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产品、品牌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和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20 万元。
二、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
7.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对地方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税率合理水平。推广简明易行、操作便利的办税服务方式,扩大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加快落实退还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现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减除 30%后的余值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税额标准下调 20%计算缴纳,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税额标准下限。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对符合国家调整产业结构和土地集约利用要求、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涉企收费减免项目,执行国家取消、停征、整合部分政府基金项目和减免收费的规定。加大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力度,凡不在公布的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内的项目一律取消。严肃整治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8.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列入省重点民企项目库跟踪管理的项目,参照省重点项目享受本市关于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标准和暂不收取项目用地开发利用履约保证金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出让年限可设定为 10 年、20 年、30 年、40 年、50年,出让价格按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各县(市、区)、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妥善处理民营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
9.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稳定社保缴费方式,延用社保缴费基数,平稳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社保补贴政策,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医疗、失业、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 12个月。对于符合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 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充分运用全市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和公共实训基地资源,对接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培训。
10.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支持扩大民营企业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和参与范围,降低准入条件。简化用电报装流程,推行 100KVA 以下低压接入。根据福建天然气购气成本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龙岩中心城市管道燃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加强成本监审和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支持中间供气企业与用气大户企业自主选择上游资源方和供气路径。
三、化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11.健全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提高民营企业信贷业务的考核权重。各金融机构要清理废除不公平的民营企业融资限制条件,落实民营企业贷款“一二五”和小微企业“两增两控”目标,增加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制造业的贷款,争取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市各类贷款同比增速。金融监管部门要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贷款品种,大力推广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权、政府采购订单、收费权、知识产权等融资方式,拓宽银行抵质押物范围。
12.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体系,2019 年起对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考核时盈利指标考核权重下降 30%,对民营企业担保费率下降 10%,适当提高担保代偿风险的容忍度。扩大对民营企业的担保额,力争到 2020 年底,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年度担保额累计达200 亿元。
13.支持企业直接融资。落实国家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按 20%征收的优惠政策,引导市内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本市成长型企业。支持培育一批上市后备企业,对上市企业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施意见》(龙政办〔2018〕99 号)兑现上市政策。
14.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各银行业机构积极帮扶困难民营企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不减少信贷规模、不釜底抽薪、不提高续贷门槛、不随意抽贷、不随意压贷的“五不”要求。落实普惠金融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并确保贷款平均利率水平逐步降低。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提前审查贷款,理顺业务流程,实现无还本续贷无缝对接。推动建立无间押制度,积极支持办理无间押业务,实现银行贷款抵押权无缝对接。推动实行“二次抵押登记”,盘活抵押资产,解决工业企业抵押担保不足问题。加大对民营企业应急还贷支持,全市应急还贷资金总规模增加至 5 亿元,对使用政府应急还贷资金的企业,维持其原有信用等级。
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15.扩大民间资本投资范围。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印发会议纪要、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制定鼓励支持民营投资项目清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能源、市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国防科技和后勤保障领域。加大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力度,全市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向民营企业采购总额不低于总量的 30%。
16.优化审批服务办理流程。持续提升审批服务效率,推动更多事项实现即来即办,实现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事项中即办事项占比达 30%、即办件占比达 70%、当日办结率占比达 90%、对外承诺办结时限整体压缩到法定时限 40%的目标。推进工商领域“多证合一”“证照分离”改革,试行“容缺审批”模式,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和“最多跑一趟”。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将全市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3 天以内,企业开办必备环节精简至 3 个。
17.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执法、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注意保障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严格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当干扰和不利影响。开展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不履约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清欠行动,对已发生的拖欠款项“限时清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建立专利、商标、原产地地理标志、版权等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体系和机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实施检查和罚款。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搞 “一刀切”。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8.完善党政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制度。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定期举办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建立领导干部挂钩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重点商会制度,党政领导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依法依规帮助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家的合法利益诉求。
19.建立民营企业诉求处置反馈工作机制。发挥“e 龙岩”政企直通车功能,设立惠企政策服务窗口,做到民营企业诉求有渠道反映、能及时解决。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原则,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0.加强对民营经济正面宣传。宣传部门组织开展“龙岩民营企业”系列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民营经济扶持政策,树立优秀民营企业、企业家典型;弘扬民营企业家艰苦奋斗、敢闯敢拼的精神,积极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措施》涉及政策资金的条款执行期暂定为 2019-2020 年,由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并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 共 龙 岩 市 委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9 年 2 月 1 日